| 医药代表准入通知 |
| 日期: [2026-07-16] | |
通 知
为规范我院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,加强医药购销领域行风管理,维护正常诊疗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(2026年第42号)等相关法律法规,包头市中心医院制定《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制度》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 所有拟进入我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、信息沟通、临床反馈等活动的医药代表,须先行提交《医药代表准入申请表》(附件1),完成院内准入备案,未准入人员禁止进入临床科室开展推广。
2. 已准入医药代表在院内举办学术推广活动,须提前填报《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申请表》(附件2),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。
3.《包头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制度》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
1. 医药代表准入申请表
2. 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申请表
包头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准入申请表(2026.6.3)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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